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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农院院发〔2024〕16号《回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2024年03月13日 15:3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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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农院院发〔20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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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回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规范事业编制退休回聘人员管理,校长办公会通过了《回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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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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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科学、合理使用人力资源,严格控制用人成本,规范事业编制退休回聘人员管理,从学校工作实际需求出发,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已办理退休手续,申请回聘的人员。

二、回聘条件

学校严格对回聘人员采取总量控制,符合以下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后6个月内可申请回聘。

(一)因工作岗位在专业技术上或操作技能上具有不可替代性,短期内无适合人选;

(二)申请回聘人员在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身心健康,能够适应回聘岗位工作。

三、工作流程

(一)用人单位申请

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回聘申请,附拟回聘对象体检报告,写明回聘理由。

(二)回聘部门论证

用人部门根据岗位需求对申请人员的身心、技术或技能条件进行考察,提出书面论证报告,写明用人的必要性。

(三)人力资源保障处审核

人力资源保障处按照回聘部门业务性质,牵头有关职能部门,或抽取至少5名专家组织审核组,提出审核意见。

(四)校长办公会审议

人力资源保障处审核通过的,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

(五)签约上岗

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人力资源保障处与回聘对象签订协议,约定聘期与薪资待遇后,到岗工作。

四、聘期要求

回聘人员原则上聘期一年,因工作特殊需要最多可续聘两次。

聘期内需要依照岗位职责完成规定工作任务或工作量,并进行聘期考核。未能完成岗位职责、出现不良影响或聘期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关系且不再续聘。

回聘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未达标者解除聘用关系。

五、聘期待遇

(一)薪资待遇

依据岗位职责或工作量确定回聘人员薪资待遇。每月按照3000元、上下浮动不超过10%执行,根据岗位属性每年发放10~12个月。

(二)福利待遇

学校为回聘人员缴纳人身意外保险,不再缴纳其他“险金。回聘人员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享受退休人员福利待遇。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411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保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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