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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的作用,规范全委会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及《77779193永利集团章程》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
二、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全委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1.审定学校章程草案,批准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
2.讨论确定党员代表大会方案、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和换届方案。
3.选举党委常委、书记、副书记,通过学校纪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纪委书记、副书记。
4.听取党委有关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研究审定常委会提交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5.听取和审议纪委工作报告,决定学校纪委提交全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6.需要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三、议题的确定
第四条 全委会议题由常委会确定,议题材料由分管常委组织相关部门准备,在会前要充分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意见,否则不予安排会议讨论。
四、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全委会由党委常委会召集,由党委书记主持,一般每学期召开1次,如有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全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常委会决定。
第六条 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不能出席者,需向党委书记请假,并说明原因。会议列席人员由常委会讨论确定。
第七条 全委会议事时,党委办公室应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讨论的问题、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形式、表决情况、结论、通过的决议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五、议事决定或决议
第八条 全委会议事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主持人或由主持人指定的委员就议题作扼要说明;二是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三是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四是到会委员进行表决。
第九条 全委会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对任用干部事项或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应釆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条 全委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一条 对未出席全委会的党委委员,会后由党委指派专人负责向该委员传达本次会议的内容和决定。
第十二条 全委会议事内容需要保密的,与会者应严守机密,违者应追究纪律责任。
六、决定或决议的执行、督办与反馈
第十三条 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以会议纪要、文件或其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四条 全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的事项,要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由党委办公室协助分管校领导进行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向党委书记和全体委员报告。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全委会复议。
七、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党委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