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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79193永利集团统计工作规程

2020年10月06日 08:09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学院统计工作,使统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发挥统计工作在学院管理和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统计法》和《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学院教育事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为上级管理部门和学院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学院办公室对全院统计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各有关单位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指定统计负责人并设立统计人员,其统计工作接受学院办公室的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学院各级领导和统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统计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二章 统计内容及统计工作程序

第五条 统计工作的内容是全面、准确、及时地收集整理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填报教育统计调查表。按照任务来源分类并分解到各职能部门。
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帐,特别是各类法定统计年报,各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历史统计台帐。
第六条 统计报表程序
各职能部门向院内布置统计调查表时,须经学院办公室审核同意。
学院综合统计部门填报上级或学院布置的统计表时,按下列程序进行工作:
(1)上级或学院布置统计报表;
(2)向学院办公室登记、备案;
(3)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4)有关职能部门填表;
(5)该部门领导审核;
(6)学院办公室汇总或会审;
(7)主管院领导审核签章或有关领导会审;
(8)上报有关部门。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上报有关的业务报表,须经主管领导审核和学院办公室会审后上报有关部门,凡涉及到学院全局性的统计报表,必须经过学院办公室召开专门协调会议会审后方能报出。
各单位应根据统计报表资料,开展统计分析、研究工作,对学院各类短期计划和长期规划的计划完成情况、办学效益、办学水平等情况进行分析,同时开展统计预测。
第八条 凡未按第六条规定程序进行报表,特别是接受任务后不到学院办公室登记备案,未经院办会审和院领导审核而擅自上报的单位,学院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人及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报表迟报、漏报、错报等差错的单位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优或良,对学院工作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单位(集体)工作考核不能评优。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九条 学院由院长担任统计工作主管领导,全面负责领导学院的各项统计工作。
学院办公室是学院统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院综合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协调学院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填报上级机关颁发的统计调查表,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信息咨询。
2、会同有关单位建立与贯彻我院统计工作制度,实现统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3、对学院各类计划执行情况和教育事业发展情况进行纵向和横向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参考资料。
4、负责召开全院性统计工作会议,传达上级对统计工作指示,研究统计工作问题,总结交流统计工作经验,组织业务学习,开展业务竞赛,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业务考核。
5、负责登记和审核学院对外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负责综合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十条 全院各职能部门和系、部、室的统计工作,应明确一名部门负责人担任统计主管领导,并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将统计工作内容纳入其岗位职责,根据具体情况给统计人员适当的时间进行业务工作和学习。
统计主管领导的职责范围:
(1) 指导本单位统计员开展工作。
(2) 对本单位负责填报的报表进行审核签字,并负领导责任。
统计人员职责范围是:
(1)贯彻执行上级和本院统计工作制度,完成本部门统计岗位职责;接受并完成各类统计任务,提供各类统计资料。
(2)建立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系统地积累和整理本部门的基本统计资料,并进行统计分析和研究。
第十一条 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有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一般不要轻易调动,以保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统计资料的质量。统计人员发生变动时,要搞好工作移交,将有关统计资料,本部门统计工作任务,对外的统计业务联系等各方面情况移交给接交人员。

第四章 统计数据与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为加强统计数据管理,保证统计资料及时、准确,全面统一,避免数出多门的现象,学校的基本统计数据必须以学院办公室的统计数据为准,引用或对外发布统计数据,必须由学院办公室核准,送院领导审阅后方能使用。已经上报的统计数据不得任意修改,如上报后发现错误确需改正时,应及时向上报单位说明情况和原因,并出具书面报告,经核实后方可进行更改。
第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凡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必须由填表人签字,经本部门统计主管负责人、学院统计负责人及主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学院公章方能报出。在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呈报表的同时,应同时报送一份至学院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统计资料保管制度,对上级部门颁发的各种统计报表,有关统计工作指示,通知规定以及学院内部的各种统计资料,均应送学院综合档案室存档。
第十五条 学院每年进行一次统计工作总结,对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与奖励;对未遵守学院统计工作制度或违反《统计法》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批评教育,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违反《统计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 《规程》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 凡与本《规程》不符的有关规定,均以本《规程》内容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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